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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精选6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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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精选6篇)作文

全市各有关涉企收费主体: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__年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__〕__号)和《__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__市监函〔20__〕__号)《关于印发__市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__发改价格〔20__〕__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涉企收费秩序,推动各项降价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不得不按规定标准收费、不执行降费政策,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委托给下属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转嫁成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等行为。

三、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四、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五、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1。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及下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严格执行减负助企纾困政策,不得采取打折扣搞变通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不得出现相关政策红利未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等。不得违反收费基金立项审批权限自立名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2。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律或政策模糊地带,滥用行政影响力、解释权,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个人入会、接受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不得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收费活动,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等,不得超过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费、向市场主体转嫁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等。3。中介机构要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不得因电子政务平台等中介机构行政管理需要,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等名义向市场主体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不得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捆绑服务、强制收费;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4。商业银行不得在信贷、助贷、增信等环节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不得利用开展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自立项目收费或扩大范围收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小微企业贷款不得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不落实国家及总行层面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等优惠政策。5。铁路、公路等交通物流领域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减免优惠政策、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以及价格欺诈等行为。不得利用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多种费用、随意提升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不得以疫情防控为名向交通物流企业实行强制摊派等。6。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规范红线内外接入、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护维修领域收费行为,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不得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利用垄断地位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自定标准自设项目收取费用、对计量装置及强制检定违规收费等行为。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以及超过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提高供电价格等。

六、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八、__市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整改到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大对所属各收费主体的监管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落实行业主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__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同时畅通“12315”平台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积极推动社会共治。

篇二: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制止涉企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我旗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诚信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

四、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五、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六、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一)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二)中介机构要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不得借助行政资源和垄断性以及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不得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捆绑服务、强制收费;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

(三)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对明令取消、暂停或者减免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得利用开展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者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规范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收费行为,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五)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等交通物流领域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减免优惠政策、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以及价格欺诈等行为。

七、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全旗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整改到位。

__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畅通12315平台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积极推动社会共治。

篇三: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部署,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推动各项收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我县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诚信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

四、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五、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六、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一)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不得继续收取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委托给下属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转嫁成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等行为。

(二)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三)中介机构要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不得借助行政资源和垄断性以及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不得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捆绑服务、强制收费: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

(四)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对明令取消、暂停或者减免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得利用开展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者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规范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收费行为,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区有关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六)铁路、公路等交通物流领域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减免优惠政策、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以及价格欺诈等行为。

七、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全县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整改到位。

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同配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畅通12315平台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积极推动社会共治。

篇四: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涉企收费主体: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巩固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成果,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就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管理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知如下: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执行《__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不得在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扩大收费范围,不得继续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已明令取消和停止执行的收费。

二、收取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执行《__市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不得超过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三、收取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供求情况等合理定价。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具体服务价格等应与服务对象充分协商确定。

四、严格落实各项涉企收费减免和优惠政策,不得增设限制条件、将符合减免和优惠政策的企业排除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提前终止执行或拒不执行。

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网站等依法依规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行时间、执行期限、收费政策依据及监督、受理投诉电话等内容。

六、有关重点领域、行业涉企收费主体同时要认真严格执行以下相关规定。

(一)交通物流领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绿色通道优惠政策,不得通过提高“鲜活”“深加工”判断标准、“整车合法装载”查验标准等方式,变相缩小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优惠范围。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不得指定救援机构开展清障救援服务,不得强行拖移故障车辆到指定场所接受维修服务,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二)水电气领域。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实行清单管理。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不得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不得自设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收取计量装置及强制检定费用。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电力用户,供电主体要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三)地方财经领域。要全面落实降费减负助企纾困政策,不得采取打折扣、搞变通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严格执行《__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不得违反收费基金立项审批权限自立名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违规以财政支出方式实施与企业缴纳税费挂钩的返还政策、征收过头税费、集中开展逐利式乱检查乱罚款、向市场主体强制或变相摊派等。

(四)金融服务领域。商业银行不得违规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不得对明令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取费用。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其费用由银行自行承担。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开展贷款服务时,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转嫁抵押登记费、抵押品评估费等。

(五)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要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利用行政委托事项及其他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收费活动。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或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等。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六)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在本级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之外设定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委托主体是行政机关的,中介服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不得转嫁给行政相对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委托主体是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相对人可自行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将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中介服务报告作为行政审批要件。不得将本应由行政机关承担的电子政务平台运营费用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用户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费用。不得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由下属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并收费。

各级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市场监管、民政、交通运输、金融监管、政务监督部门将通过12315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__市“__企通”政企服务平台等渠道,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依法严厉查处各类涉企乱收费问题,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并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篇五: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__县各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要求,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推动各项收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我县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反垄断法》《__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依法合规收费。

二、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服务内容、执收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提供服务)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四、属于市场调节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当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和内部收费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科学地制定收费标准。

五、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收费,不得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

六、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不得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委托给下属单位或者第三方服务机构,转嫁成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等。

七、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借助行政权力搭车收费或转嫁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费用;不得利用法律或政策模糊地带,滥用行政影响力、解释权,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个人入会、接受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

八、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收费。行政机关不得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要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不得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捆绑服务、强制收费。

九、严格规范交通物流领域收费。交通物流等领域不得有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十、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规范工程安装、维护维修等领域收费行为,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项目,合理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不得实施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行为。

十一、各金融服务机构要落实国家及总行层面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等优惠政策,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对明令取消、暂停或减免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开展中间业务不得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

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提醒告诫书要求,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深入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并主动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涉企收费领域开展重点检查,依法处置违规收费行为,并适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篇六: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相关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进降费减负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我市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__省收费管理条例》《__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诚信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

四、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标准、时限、浮动幅度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五、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六、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1、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2、中介机构要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不得借助行政资源和垄断性以及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不得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捆绑服务、强制收费;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

3、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对明令取消、暂停或者减免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得利用开展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者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

4、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规范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收费行为,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有关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七、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__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全市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整改到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大对所属各收费主体的监管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落实行业主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同配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畅通12315平台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积极推动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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